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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2017年09月21日
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引导促进新消费,培育发展新动能,进一步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养老服务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对社会资本、非本地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件和准入门槛。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市、县〔区〕政府等负责)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老年人专业医养护理服务机构,并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市、县〔区〕政府等负责)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开展连锁经营的,可在同一管辖行政区域内通过绿色通道集中办理登记注册。(省工商局、省民政厅负责)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省民政厅负责)
(二)优化项目报建流程。清理、规范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将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分别由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推动涉及养老服务投资项目的行政机关审批事项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保障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确保行政审批事项一口受理、一站办结。(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区〕政府负责)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养老服务项目中,经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区域布局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省发改委、省直有关单位,市、县〔区〕政府负责)实行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不再对区域内的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市、县〔区〕政府负责)
(三)精简行政审批手续。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省民政厅负责)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先行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省环保厅负责)改进养老机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下同)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1998年9月1日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养老机构,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手续。(省公安厅负责)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省民政厅负责)加快完善服务场所的产权登记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各地要运用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养老投资项目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省发改委、省直有关单位,市、县〔区〕政府负责)推进养老机构电子证照和服务系统建设,实现新增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存量纸质证照逐步电子化。(省发改委、省民政厅负责)在办事服务窗口、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网全面公开设立养老机构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清单,编制发布养老机构设立办事流程、服务目录、文书样本和政策指南,为投资者办事提供明确指引。(市、县〔区〕政府负责)申请人拟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首问责任制原则,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有意向进入养老服务市场的投资者,可出具项目筹建指导意见书,方便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省民政厅,市、县〔区〕政府负责)
(五)推进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各地要根据需求导向和财政承受能力,做好养老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储备、论证和推介工作,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可及性。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政府投资建设或购置的养老服务机构、新建居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均可按程序实施公建民营,其中新建和未投入使用的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应实施公建民营。鼓励各地在确保供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通过购买服务将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移交给社会力量托养。力争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省民政厅,市、县〔区〕政府负责)
(六)支持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小微型社区养老院、参与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举办或运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就近就便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各级政府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收回等方式,将具备条件且长期闲置的厂房、医院、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设施,按规定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通过竞争性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市、县〔区〕政府负责)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捐资建设农村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公益慈善、志愿服务、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对农村留守、困难、空巢老年人提供关爱保护、心理疏导等服务。(省民政厅,市、县〔区〕政府负责)
(七)优先发展医养结合设施。重点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护理型养老机构,支持现有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型发展康复医院、护理院或临终关怀机构。将社会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社区居家养老、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协同发展,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投入运营。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经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市、县〔区〕政府负责)
(八)推广应用智慧养老模式。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并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协同发展。鼓励企业研发老年人的智能化设备、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以及防跌倒、防走失等方面产品用品。支持运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发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发展老年人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服务、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各地应将信息化养老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培育和扶持合格供应商。(省工信委、省民政厅,市、县〔区〕政府负责)
(九)落实土地政策。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房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建设用地存量,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探索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保留原有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在经营困难时申请退出养老服务领域,并依法转让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自有房屋和设施设备等。鼓励各地探索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养老项目供地办法,有效降低用地成本。(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区〕政府负责)
(十)加大财税支持。省财政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普通型、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分别按核定床位每张3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租赁用房、公建民营的减半补助。各地应在此基础上叠加安排建设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依据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鼓励各地转变运营补贴发放方式,依据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发放补贴,其中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建立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鼓励购买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采取发放养老服务券等方式,提高老年人养老消费支付能力。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的项目范围,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市、县〔区〕政府负责)
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经认定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实对小微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市、县〔区〕政府负责)
(十一)创新投融资服务。支持设立江西省养老产业投资基金,筹建江西省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点支持、投资建设一批可市场化运作的养老服务项目。(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民政厅负责)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等无形资产为抵质押,对养老机构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各地利用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养老产业引导基金,拓宽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渠道。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负责)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支持保险公司开发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开展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对按照相关规定购买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人给予适当补贴。(省人社厅、江西保监局负责)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为相关机构研发生产老年用品提供支持。(江西保监局负责)
(十二)强化人才支撑。鼓励和支持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养老机构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型养老机构,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省人社厅,市、县〔区〕政府负责)鼓励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接政府实施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项目。扶持培育一批养老服务中介组织、社会组织及具备管理经验的市场经纪人、职业经理人,搭建老年人、服务机构、政府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做好养老服务供需对接。(省民政厅、省人社厅,市、县〔区〕政府负责)
(十三)壮大服务组织。重点引进、培育一批资本雄厚、运作良好、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养老机构,打造具有江西特色的养老服务品牌,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以及输出服务技术、品牌等形式,组建养老产业联盟。支持建立养老行业协会,引导养老服务行业内部加强资源整合和相互协作,制定符合市场和受众需求的地方标准,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省民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县〔区〕政府负责)
2017年8月1日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