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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2023年12月21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及公平竞争相关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我局起草修订了《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同时,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转发广东省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穗发改〔2017〕898号),一并征求对《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社会公众对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含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
一、信件邮递方式。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广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邮政编码:510030);
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liaojing@gz.gov.cn;
三、传真方式。传真号码:020-83364981。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建议社会公众在提交意见建议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民政局
2023年12月14日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12月14日,广州市民政局在官网发布《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
家庭养老床位是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组织,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居家环境进行智能化、适老化改造,将专业照护服务送到家,使老年人居家就能享受到“类机构”的专业化养老服务。2021年,广州全市已全面铺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服务对象指居住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经全市统一评估为老年人照护需求1-5级且老年人能力等级1级以上的居家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含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全托区)、医院的老年人不纳入家庭养老床位范围。
每张床位一次性建床资助 最高不超过3000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服务机构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服务,应设有专人能24小时接收处理服务对象的求助和信息管理系统的风险提示信息,15分钟内进行回应处理。建床服务半径在中心城区不超过15分钟,在偏远农村地区不超过30分钟。
在床位建设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包含适老化改造、智能化设备、专业化服务三方面内容。适老化改造,将根据老年人的照护需求等级和实际需要,对老年人住所的入户空间、卧室、卫生间等位置进行改造。配置智能化设备以及时响应紧急异常情况和提供24小时远程监护为基本要求,包括语音或视频通话设备、生命体征监测设备、防走失装置等11项基础型和提升型项目。专业化服务中,支持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项目。
老年人若要申请建床,可通过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向居住地所在区的服务机构提交建床申请,或就近线下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随后由服务机构入户走访,了解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建床意愿、服务需求和家居环境等情况。对于需进行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的老年人,区民政部门安排评估机构按照本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此后将进行签约、建床和服务。
在建床资助方面,服务机构为经全市统一评估为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1-5级且老年人能力等级1级以上的广州市户籍老年人设立床位,在核实合格后连续提供服务满6个月的,按实际改造费用给予一次性建床资助,每张床位最高不超过3000元。
提高监管实效 建立服务机构退出机制
在运营资助方面,家庭养老床位收住经全市统一评估为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1-5级且老年人能力等级1级以上的广州市户籍老年人,自床位核实合格后,按以下标准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资助:服务机构为照护需求4-5级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上门服务,每月上门服务天数不少于20天且服务时间不少于30小时的,每人每月资助500元;为照护需求2级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上门服务,每月上门服务天数不少于12天且服务时间不少于18小时的,每人每月资助300元;为照护需求1级且老年人能力等级1级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上门服务,每月上门服务天数不少于8天且服务时间不少于12小时的,每人每月资助200元。
此外,若服务机构为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机构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支付费用,按照长护险有关规定结算。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可享受相应资助标准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或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各区民政部门应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养老服务日常监管范围,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服务机构退出机制,筑牢安全防线,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提高监管实效。
附公告全文 ↓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需求导向、专业支持、家庭参与的基本原则,有序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推动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床边,让老年人在家享受专业化的照护服务,不断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质量。
(一)需求导向。综合考虑本区老龄化程度与老年人服务需求,聚焦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培育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组织,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专业支持。坚持社会力量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有效调动和发挥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养老服务组织的服务优势和积极性,把适老化及智能化改造、专业护理服务作为家庭养老床位的必要组成部分协调推进,规范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
(三)家庭参与。加强宣传倡导,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积极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挥家庭成员的作用,协同提升居家养老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愿望及需求。
二、建设和服务规范
(一)功能定位。家庭养老床位是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组织,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居家环境进行智能化、适老化改造,将专业照护服务送到家,使老年人居家就能享受到“类机构”的专业化养老服务。
(二)服务对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全市统一评估为老年人照护需求1-5级且老年人能力等级1级以上的居家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含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全托区)、医院的老年人不纳入家庭养老床位范围。
(三)服务机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或备案的养老服务组织。
(四)服务要求。服务机构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1.配备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服务团队,并设置环境评估员负责家居环境评估、适老化及智能化改造方案设计。
2.能够提供智慧远程服务并具备基本应急处置能力。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和工作机制,设有专人能24小时接收处理服务对象的求助和信息管理系统的风险提示信息,15分钟内进行回应处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3.按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标准配备养老护理员。
4.具有家庭养老床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并能与行业主管部门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对接。
5.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养老机构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标准,配合、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五)服务人员。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项目相匹配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经专业培训。提供家庭养老床位上门服务的工作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是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工作人员。
(六)床位建设内容。建床服务半径在中心城区不超过15分钟,偏远农村地区不超过30分钟,确保及时响应与服务可及。服务机构对安装的适老化和智能化设施设备定期维护,确保产品质量和正常运行。床位建设内容如下:
1.适老化改造。以满足老年人安全、便利、舒适、健康等需求为目的,根据老年人的照护需求等级和实际需要,对老年人住所的入户空间、卧室、卫生间、浴室、厨房、客厅等位置进行适老化改造(可参考附件1),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营造无障碍和适老化空间。
2.智能化设备。以及时响应紧急异常情况和提供24小时远程监护为基本要求,为老年人住所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紧急呼叫设备,配备语音或视频通话设备,根据老年人的照护需求等级和实际需要,配备远程监测、探测报警、智能穿戴、智能感应等智能化设备,实时监测老年人生命体征、活动和服务情况,为老年人及其家庭照护者开展远程健康咨询和指导、紧急援助等服务。
3.专业化服务。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设置服务项目及阶梯式服务项目清单,根据协议约定上门为其提供康复护理、医疗保健、个人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定期巡访等专业化服务,并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护理技能提升培训。支持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项目。鼓励探索将家庭养老床位与家庭病床合并设置,促进医养、康复服务居家环境中融合、互补。
(七)服务标准。家庭养老床位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主合理制定,明码标价,主动公示。服务机构应与服务对象签订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收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 服务对象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缴纳服务费用。
三、建床流程
(一)申请。老年人通过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为老平台”)向居住地所在区的服务机构提交建床申请,或就近线下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家访。服务机构入户走访,了解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建床意愿、服务需求和家居环境等情况。
(三)评估。对于需进行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的老年人,区民政部门安排评估机构按照本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老年人已有评估报告且报告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复评估。
(四)签约。服务机构为具备建床条件的老年人制定适老化及智能化改造方案和照顾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
(五)建床。服务机构对老年人的家居环境进行适老化及智能化改造。
(六)服务。服务机构按服务计划安排服务人员,为签约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拟申请家庭养老床位资助的,服务机构应在完成建床后及时通过为老平台提出床位核实申请,由服务对象建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后,再由建床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四、建床资助
(一)资助标准
建床资助范围包括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的产品购置、安装、运输、维护、网络建设等费用。
服务机构为经全市统一评估为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1-5级且老年人能力等级1级以上的广州市户籍老年人设立床位,在核实合格后连续提供服务满6个月的,按实际改造费用给予一次性建床资助,每张床位最高不超过3000元。
同一住所有2名或以上老年人建床的,对共同使用的适老化及智能化设施设备不再重复资助。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适老化、智能化改造资助的改造项目或老年用品的资助部分,3年内不予重复资助。
床位核实合格后,服务对象在服务期内死亡导致连续服务不足6个月的,可在资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改造费用给予建床资助。
服务对象在服务期内出现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形不超过6个月的,可由服务机构出具说明,恢复床位使用后继续服务满6个月的可给予建床资助。
服务起止月份当月的服务天数不足15天的不算作服务月份。
(二)资助条件
服务机构申请建床资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或备案。
2.为老年人所提供的家庭养老床位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全部正常运行。
3.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合同、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报告、改造前后对比照片)和服务记录。
4.配备语音或视频通话设备,并按老年人需求及意愿完成适老化改造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两类改造项目的数量各不少于3项,改造类型(基础型或提升型)不限。建床前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适老化、智能化改造资助或老年用品的服务对象,须提供本人确认声明,承诺在建床资助中3年内不再重复享受同类项目的资助。
5.床位核实合格之日起,连续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远程监护、应急响应等智能化监测服务和上门专业服务(使用为老平台及相关APP记录服务数据,为老平台上每个月均有智能化设备监测数据和上门服务数据)。
6.符合国家、省、市家庭养老床位政策规定及服务标准。
(三)资助流程
1.服务机构达到资助条件后可以通过为老平台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建床资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审定。
2.区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签注意见后,退还至申请机构。
五、运营资助
(一)资助标准
家庭养老床位收住经全市统一评估为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1-5级且老年人能力等级1级以上的广州市户籍老年人,自床位核实合格后,对按以下标准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资助:
1.服务机构为照护需求4-5级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上门服务,每月上门服务天数不少于20天且服务时间不少于30小时的,每人每月资助500元。
2.服务机构为照护需求2级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上门服务,每月上门服务天数不少于12天且服务时间不少于18小时的,每人每月资助300元。
3.服务机构为照护需求1级且老年人能力等级1级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上门服务,每月上门服务天数不少于8天且服务时间不少于12小时的,每人每月资助200元。
同一服务对象每月只能择高享受一档资助。
(二)资助条件
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或备案。
2.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具体包括服务合同、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报告。
3.床位经核实合格且连续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远程监护、应急响应等智能化监测服务和上门专业服务(使用为老平台及相关APP记录服务数据,为老平台上每个月均有真实、完整的智能化设备监测数据和上门服务数据)。
4.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85%以上。
5.资助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6.机构与其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机构依法为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得由服务对象的亲属或保姆担任服务人员。
7.符合国家、省、市家庭养老床位政策规定及服务标准。
(三)资助流程
1.服务机构在每年1月与7月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前半年度的运营资助(逾期不予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至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
2.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签注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六、其他政策衔接
(一)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为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机构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支付费用,按照长护险有关规定结算。
(二)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可享受相应资助标准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或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政策指引、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定家庭养老床位核实标准,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质量抽查与日常协调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家庭养老床位定位,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制定实施细则,自行或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选定优质的服务机构,做好业务指导,拓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内涵。
(二)加强资金保障。家庭养老床位的建床资助、运营资助,按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由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区民政部门每年将床位建设计划和资金测算情况报市民政部门汇总,科学编制预算,加强对资金的日常监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助申请进行初核,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技术保障。各区民政部门要督促申请家庭养老床位资助的服务机构按照市民政部门相关信息系统接口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对接,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维护为老系统上的家床服务信息。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服务终止的5个工作日内应在为老系统上进行信息变更或办理退住。出现服务机构无法变更的特殊情况,区民政部门应5个工作日内在为老平台予以变更。
(四)加强服务监管。各区民政部门应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养老服务日常监管范围,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服务机构退出机制,筑牢安全防线,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提高监管实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辖内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服务机构应自行开展或接受民政部门开展的床位建设、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的日常检查以及满意度调查,并根据结果及时改进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服务机构有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或违规使用资助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做好新旧衔接。2024年1月31日前的资助申请和资助标准按《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1〕5号)执行。2024年2月1日后发起的资助申请和资助标准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区民政局作出的床位核实结论继续有效。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参考清单
2.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设备参考清单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4日
附件1
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参考清单
附件2
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设备参考清单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