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扶持措施
1.基本要求
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及相关规定,在静安区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且符合以下条件:
(1)经社团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当年无安全责任事件。
(3)当年无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面新闻。
(4)处理信访矛盾及时、准确、无不良后果。
2.扶持措施
(1)机构建设阶段一次性补贴
机构建设阶段一次性补贴不受“基本要求”中“经社团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约束。
①增机构建设补贴
新增养老机构按照《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十三五”期间保基本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财力补助政策实施方案》,新增长者照护之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7号)先行申请市级补贴(助)。在取得市级补贴(助)的基础上,区财政视情给予一定比例的配比补贴,具体分为:
Ⅰ.由财政资金保障建设经费的新增机构,在取得市级补贴(助)后区财政不再配比补贴。
Ⅱ.由非财政资金保障建设经费的新增机构
形成自有产权的新增机构在取得市级补贴(助)后,区财政给予市级补贴(助)3倍的配比补贴,市、区两级补贴总额不超过机构经审价的总投资额的75%,超额部分在区级补贴中扣减。
未形成自有产权的新增机构在取得市级补贴(助)后,区财政给予市级补贴(助)1.5倍的配比补贴,市、区两级补贴总额不超过机构经审价的总投资额的50%,超额部分在区级补贴中扣减。
Ⅲ.由混合资金保障建设经费的新增机构
由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共同出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由非财政资金出资方与相关筹措财政资金的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补贴比例,但区级补贴不高于市级补贴(助)的1.5倍。
以上条款提及的建设经费是指建设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所需的土建、装修、装潢等费用,不包括购置机构开展服务所需的各类设备和用具的费用。
②一次性开办补贴
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完成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区财政根据核定床位数,按照5000元/张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
取得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证照,完成法人登记的长者照护之家,区财政按照核定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区财政根据核定床位数,按照6000元/张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
③内设医疗机构(护理站)补贴
符合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取得内设医疗机构奖的养老机构,区财政给予市级奖励1倍的配比补贴。
对于设置内设医疗机构的长者照护之家,区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于符合相关条件,设置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70号)申请市级补贴。
对于同时设置内设医疗机构和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以上条款分别给予相应的市级奖励和区级补贴。
对于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开设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区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2)机构运作阶段补贴
①房租补贴
通过租赁房产经营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不含政府投资举办,委托第三方运营形式的机构),区财政按机构每年总租金35%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租金补贴总额折合标准不超过每天每平方2元。
②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根据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非跨区设置的养老机构)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收住本区户籍老人占总入住人数的比例(本条款中称为“比例”,比例=本区户籍老人数÷总入住人数),按月实行梯度补贴;根据本区行政区域外的养老机构(跨区设置的养老机构)收住本区户籍老人数量,按月进行定额补贴。本条款中的本区户籍是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材料中,户籍地址显示为静安区或闸北区的情形。
Ⅰ.非跨区设置的养老机构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当月比例未达到30%的养老机构,按总入住人数,以每人100元的标准核定当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即:当月补贴额=100×总入住人数,以下条款类推。
当月比例达到30%且未达到50%的养老机构,按总入住人数,以每人120元的标准核定当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当月比例达到50%且未达到70%的养老机构,按总入住人数,以每人150元的标准核定当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当月比例达到70%且未达到90%的养老机构,按总入住人数,以每人250元的标准核定当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当月比例达到90%的养老机构,按总入住人数,以每人350元的标准核定当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Ⅱ.跨区设置的养老机构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按机构当月实际收住的老人数,以每人100元的标准核定当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此外,养老机构每收住一名本区户籍老人,自收住之月起至该老人离院之月(含),每月再给予养老机构550元日常运营维护补贴,其中400元须通过费用减免的形式(不得采取现金退还的方式)让利于本区户籍老人。
Ⅲ.长者照护之家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长者照护之家参照养老机构的核定方式给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Ⅳ.其他说明
对于机构实际收住老人高于核定床位的情形,“比例”按本区户籍老年人数占实际总入住人数计算,运营补贴核定数按核定床位数计算。
③综合责任保险资助
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行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通知》(沪民福发〔2008〕33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投保方案的通知》(沪民福发〔2008〕47号)精神和上海市民政局有关要求执行。
④专业岗位补贴
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为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引入持有相关证书的全职专技人员,与专技人员签订2年以上用工合同(协议)且专技人员在机构中实际工作的,由区财政按专技人员数给予机构30000元/人/年的专业岗位补贴。专技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康复师、社会工作者、膳食营养师、心理咨询师、后勤管理师、中级消防管理员等。
持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技证书的,核定补贴标准提高20%。
同一名专技人员持有两张及以上专技证书,且同时担任相应岗位的,核定补贴标准提高10%。
同一名专技人员持有两张及以上专技证书的,且持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技证书的,同时担任相应岗位的,核定补贴标准提高30%。
专技人员在机构实际工作未满1年的,按月核定补贴额。
兼职的专技人员不在本条款补贴范围内。
⑤护理岗位补贴
根据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护理员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情况,区财政按照持证人员数给予护理岗位补贴。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每月按上年度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0%给予补贴。
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每月按上年度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0%给予补贴。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每月按上年度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
兼职护理人员不在本条款补贴范围内。
⑥培训补贴
对于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因开展业务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相关职业资格培训产生的费用,区财政按照机构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贴。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是指机构支付的总培训费用扣除人社等部门发放的补贴后剩余的支出净额。
⑦社会保险补贴
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机构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月给予机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社保部门每月发送至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中“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50%,补贴额四舍五入精确到百位。
⑧电费补贴
根据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上一年度全年用电情况,对上一年度电费支出较高的6个月份发放电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该机构6个月电费支出总额的40%。
单独向住养老人收取电费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根据其上一年度全年用电情况,对上一年度电费支出较高的6个月份发放电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该机构6个月电费支出总额的20%。
⑨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补贴
列入本区保基本范畴,或者通过与政府部门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的形式将部分床位转换为保基本功能,并纳入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的养老机构,给予一定数额的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补贴。
列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的补贴额=(房租补贴、日常运营维护补贴、专业岗位补贴、护理岗位补贴、电费补贴的核定总额)×50%×(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评估结果为四级及以上的本区户籍老人数÷总入住人数)。
通过与政府部门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的形式将部分床位转换为保基本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补贴额=(房租补贴、日常运营维护补贴、专业岗位补贴、护理岗位补贴、电费补贴的核定总额)×50%×(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评估结果为四级及以上的本区户籍老人数÷入住保基本床位老人数)×(保基本床位数÷核定床位数)。
此外,以上两类机构每收住一名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评估结果为四级及以上的本区户籍老人,自收住之月起至该老人离院之月(含),每月再给予机构200元的补贴。机构须在对外公示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费用减免的形式(不得采取现金退还的方式)将200元补贴全额让利于上述经评估的老人。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扶持措施
1.基本要求
在本区内设立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社区老年活动室、“乐龄家园”助老服务站,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所属地街道、镇和区民政局登记备案。
(2)当年正常运作。
(3)当年无安全责任事件,无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面新闻。
(4)处理信访矛盾及时、准确、无不良后果。
2.新增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阶段一次性补贴
(1)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对不同规模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15-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按1:1的比例配比。
(2)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对不同类型的社区老年人助餐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20万元以内的差别化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按1:1的比例配比。
(3)社区老年活动室按照上海市关于规范社区老年活动室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市级补贴。对新建或改建的投资额未能达到市级财力补贴标准的项目,区财政按照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
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社区老年活动室项目中,区财政全额保障建设经费的项目,在取得市级补贴后不再配比补贴。由非财政资金保障建设经费的项目,按条款落实补贴。由混合资金保障建设经费的项目,由相关出资方协商确定补贴比例。
3.社区为老服务设施运作阶段补贴
(1)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
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对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开展综合评估,每年根据评估结果,区财政给予每家机构最高10万元的差别化运作补贴。
(2)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
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在开展服务期间,每提供一客老年人营养餐区财政给予2元补贴。
(3)“乐龄家园”助老服务站
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对“乐龄家园”助老服务站开展综合评估,每年根据评估结果,区财政给予每个服务站最高8万元的差别化运作补贴。
到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