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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2015年08月31日
8月4日,北京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市民政局联合有关部门近日发布的《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表示,新出台的三个文件是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适应养老服务业社会化发展趋势,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行机制,更好的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并且为了解决包括失独群体在内的特殊老年人在入驻养老机构、突发疾病就医时面临的无监护人旅行签字责任及提供持续服务等实际困难,出台了《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
改变当前公办养老机构畸形状态
此次出台的《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与2015年2月6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是一个整体,是成套,成体系的实施办法,目的就是要让公办养老机构回到应有的位置;让政府将更多的空间还给市场;让公办养老机构因注入社会力量而充满活力;让市场更加公平、畅快的运营,达到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效果。
让该进来的能进来
《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是民政部门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让谁进来的问题。明确三类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即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包括城市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包括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和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因公致残人员或见义勇为伤残人士等,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失能或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参照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或优待服务保障对象自主选择政府基本养老服务。
第二、怎么进来的问题。入住程序分为提出申请、资格审核、自理能力评估、审核及评估结果公示、异议复核、意愿填报、安排入住。暂时难以安置的通过轮候或转送方式解决。其中政府供养保障对象由区县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困境家庭保障对象由区县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安排自理能力评估;优待服务保障对象由市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安排自理能力评估。评估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由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开展。
李红兵在谈及入住轮候问题时表示,公办养老机构一个核心是“解决什么问题”,而本次我们正本清源,以“解决最难的老年群体”为根本目标,针对“失能”和“老龄”两类老年群体进行优先入住,而在轮候阶段以“谁困难,先帮谁”的原则进行考虑。
市场主导、政府兜底
《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解决谁来出钱的问题,首先明确了公办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生活照料费、膳食费、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费、个性化服务费等。其中床位费和生活照料费为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协议定价。而膳食费、个性化服务费等非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由养老机构依据成本定价,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接收非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价格。
在谈及养老机构的定价问题上,李红兵表示,过去人们对于公办养老机构“谈钱色变”,从民众到养老机构都希望我们来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对于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由政府买单,而对于膳食费、护理费等非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我们将逐步推行随行就市的原则,根据市场来定价,形成公共服务类由政府主导定价,而非公共服务类交给市场定价。推动北京市养老机构真正市场化竞争,真正实现市场主导,政府兜底的态势。
建立可持续发展养老机构
《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就是要解决如何实现公办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民政部门统筹全市,负责市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组织实施;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区县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组织实施;街道乡镇属养老机构在区县民政部门指导下,由街道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包括通过社会招投标和品牌机构连锁运营两种途径,引入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开展运营。公办养老机构民营后首先要履行公益职能,同样承担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以合同方式,约定不少于20%的床位用于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
为了保证公办养老机构在民营过程中国有资产不流失,建立了风险保障金,其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风险保障金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向所有权方一次性缴纳,原则不低于该机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施建设安装费、勘察设计费、大额设备购置费等)的1%;
为了保证公办民营养老机构能够实现可持续化发展,运营商对养老机构再投入等目标,设立管理发展资金,由运营方逐年专项留存并专款管理及核算,原则每年不低于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2%,合同期满后,剩余不予退还,继续用于本养老机构的再发展。考虑到运营者在承接养老机构后的发展存在适应期、发展期、稳定期的规律,对于机构管理发展资金施行运营初期可适当减免或少量留存,发展期逐步递增,稳定期应相对固定留存的办法。
李红兵在谈及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发展问题上,强调要实现公办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而且希望公办民营养老机构真正实现“挣钱”,他表示,养老机构实现“挣钱”并不容易,真正盈利就表明机构运行良好、管理良好、得到了社会的认可,这是我们希望看到的。也只有真正的有所盈利,才能够实现资金的再投入,实现公办民营养老机构的真正可持续化发展。
建设特殊老年人代理服务
为了解决失独、丁克、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等老年人群体在入住养老机构时,及入住机构后发生急危重病需转入医院救治时,面临的无监护人签字等问题,市民政局推出“关于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办法。特殊家庭老年人本着自愿、自主原则与代理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服务机构根据特殊家庭老年人的综合情况,推荐与其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养老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由特殊家庭老年人自主选定,签订三方服务协议。受特殊家庭老年人委托,协助其与养老机构签订《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在老年人出现疾病或特殊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接受医疗救助时,代为办理住院登记、手术签字等相关事项,在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特殊家庭老年人进行维权以及其他经双方约定的服务事项。
来源:公益时报